文峰股份 1 月 5 日晚间披露散户股票配资,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《民事判决书》散户股票配资,南京中院就新增投资者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。判决结果显示,被告徐翔、徐长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敖某某等 23 人赔偿损失合计 329.36 万元;被告文峰股份对被告徐翔、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案件受理费合计 4.12 万元,由徐翔、徐长江、文峰股份共同负担;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,由徐翔负担。(证券时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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